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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土部:下放矿产等国土资源专项资金支出权限

发布时间:2013-06-18 【字体大小:
    来自国土资源部的消息显示,针对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近期出台的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、《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,以及对《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的修订,国土部财务司负责人近日指出,国土部将探索改革重大专项资金管理,并进行放权。
    一方面,中央政府部门把握支出的方向和重点,将项目的立项审批、实施管理、竣工验收等管理权能交给地方政府部门。另一方面,把该管的事情管好,充分做好项目的指导、监督和服务,通过强化规划实施、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等,进一步提高预算执行率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。
    上述负责人强调,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,明确规定包括矿山地质灾害防治、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治理、矿区地下含水层破坏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等相关支出。同时要求,不得扩大范围支出,不得用于规定支出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。
    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专项资金,则主要包括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工程、地质遗迹科普宣传、地质遗迹标本收集展示等支出,不得挪作他用。
   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,重点用于四方面:综合利用相关技术工艺的科技攻关,工程化、工业化技术研究及生产实验研究;提高开采回采率、选矿回收率、综合利用率水平,尾矿及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相关的工程建设及设备采购;成熟先进技术、方法、工艺的转化、推广与应用;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、发布,总结推广相关的技术标准、规范以及生产管理模式的相关支出。该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职工工资、奖金、津补贴及其他福利性支出,以及与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无关的费用等六方面。
    国土部财务司负责人说,出台三个设立专项资金新规的目的,就是要通过专项资金支持,促进相关重点领域事业的发展,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激励和引导的杠杆作用。